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