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条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其他具有公园性质的场所等。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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