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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