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08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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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 第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 第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 第八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 第十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山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 第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 第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 第十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北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举报奖励、巡查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 第二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禁牧禁采、人工种植、建立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北山生态公益林管护规范,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北山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对古树名木生...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北山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传统村落的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规...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山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北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北山的水污染防治: (一)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在北山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建设等场地...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北山范围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 第三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北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一)制定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北山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水能、天然气、液化...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北山车辆的管理。大型采挖设备、矿产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和年...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对北山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尊重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北山范围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财政、审计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北山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第四十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第四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