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北山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不良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提出救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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