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传统村落的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