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山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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