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山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