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北山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