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北山生态公益林管护规范,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促进北山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