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