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八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举报奖励、巡查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