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