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垦、烧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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