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北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能评估审查、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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