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禁牧禁采、人工种植、建立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北山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