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北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
(三)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等;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
(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七)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八)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
(九)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
(三)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等;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
(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七)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八)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
(九)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