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北山的水污染防治:
(一)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造成水污染。
(一)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造成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