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北山范围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动植物生存的自然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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