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北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一)制定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对废弃矿山、开山采石点进行摸底调查,因地制宜进行修复治理;
(二)加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区域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三)加强涉及北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面综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制定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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