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对北山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北山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