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财政、审计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北山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