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