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