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