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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