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非法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挖掘、运输树根或者采割、运输灌木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照违法采伐、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挖掘、运输树根或者采割、运输灌木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照违法采伐、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