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