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北山范围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