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
依法进行矿山开采的,应当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其恢复植被并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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