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