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