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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