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