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