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