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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