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