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安全限员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井下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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