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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