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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