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