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第五十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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