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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