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