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