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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