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