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