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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