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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