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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